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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危害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或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危险废物的污染不像废水、废气那样敏感直观,因此人们对危险废物的危害认识不足,且对其治理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对废水、废气的治理。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安全处置越来越严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于1992年生效,我国是《巴塞尔公约》较早缔约国之一。 
《巴塞尔公约》的正式名称为《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1989年3月22日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世界环境保护会议上通过,1992年5月正式生效。已有近百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中国于1990年3月22日在该公约上签字。
《巴塞尔公约》旨在遏止越境转移危险废料,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和转移危险废料。公约要求各国把危险废料数量减到较低限度,用较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尽可能就地储存和处理。公约明确规定:如出于环保考虑确有必要越境转移废料,出口危险废料的国家必须事先向进口国和有关国家通报废料的数量及性质;越境转移危险废料时,出口国必须持有进口国政府的书面批准书。公约还呼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技术转让、交流情报和培训技术人员等多种途径在处理危险废料领域中加强国际合作。
1995年9月22日,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通过了《巴塞尔公约》的修正案。修正案禁止发达国家以Z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并规定发达国家在1997年年底以前停止向发展中国家出口用于回收利用的危险废料。
    危险废料指国际上普遍认为具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和传染性等特性中一种或几种特性的生产性垃圾和生活性垃圾,前者包括废料、废渣、废水和废气等,后者包括废食、废纸、废瓶罐、废塑料和废旧日用品等,这些垃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危害。据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估计,目前,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垃圾约有100多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这些废料只有极少一部分目前能回收利用。美国是世界上产出垃圾较多的国家,一年产出生活垃圾2亿多吨,工业垃圾22亿多吨,年人均产出约800公斤垃圾。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工业发达国家制定了越来越严格的保护本国环境的法律,各国处理危险废料的代价也越来越高,因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危险废料处理实行损人利己的政策,纵容、默许和支持它们的企业将危险废料转移到其它国家。美国是世界上较大的危险废料输出国,每年要向境外倾倒200多万吨危险废料。
    发展中国家受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等限制,是危险废料越境活动的较大受害者。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谴责发达国家以邻为壑、转嫁污染的恶劣行径,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明令禁止进口危险废料。1991年,非洲统一组织环境部长会议作出决定,禁止非洲各国进口危险废料,并决定堵截经过非洲转运的任何危险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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